宁夏大学审计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合同归口管理工作,明确合同订立、审批、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置、归档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管理,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审计处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审计处作为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订、管理的全部合同,包括:全校各级各类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审计业务合同、审计处对外履职所订立的全部合同。
第三条 审计处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归口负责、分工协作、流程闭环、归档留痕、严格保密六大原则,所有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对标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权责划分:审计处承担合同统筹、合规审核、全过程监管、台账归档和档案报送等主体职责;合同承办单位(承办人)负责合同发起、前期洽谈、全程履约、日常事务对接等职责,双方权责清晰、协同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归口管理职责:
(一)严格落实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本细则印发后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备案留存;
(二)制定各类审计业务标准合同范本,固化合同条款、格式、权责约定,提交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全面推行使用;
(三)审核承办单位提交的初始合同文本,严格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开展多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四)对归口合同实施分类管理、统一编制合同编号,建立台账,资料留存,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存档;
(五)全程监督归口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解除及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抽查;
(六)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履约整改,牵头跟进合同纠纷协调处置;
(七)统筹协调合同管理流程中各类问题与突发事项。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承办人)职责:
(一)签约前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落实经费来源,核实预算额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杜绝无预算、超预算签约;
(二)核验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报告、履约案例等资料,排查合作风险,所有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留存;
(三)与合同相对方洽谈确定合同核心条款,起草初始合同文本,附完整佐证资料后提交审计处审核;
(四)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配合完成合同审查、登记及备案等全部流程;
(五)全权负责合同日常履约对接,纠纷前期沟通、处理工作;
(六)收集整理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约全过程资料并分类存档备查;
(七)负责处理合同相关的其他配套事务。
第七条 审计处人员作为合同承办人时,需严格区分双重身份,履职时仅行使承办人职责,主动回避归口审核环节,由审计处其他专人完成审核,杜绝自办自审。
第三章 合同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合同提交流程
(一)资料提交:承办单位(承办人)填写《宁夏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连同初始合同文本、对方资质文件、预算资料、项目说明等全套资料,线下、线上同步报送审计处;
(二)资料初审:审计处核查资料完整性,资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承办单位(承办人)补齐,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三)业务复审:审计处审核合同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权责划分、履约时限、违约责任、合规性及风险点;
(四)意见反馈:审计处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至承办单位(承办人)修改;
(五)修改复核:承办单位(承办人)按审核意见修改后二次报送,审计处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上一级审核;
(六)签约归档:全部审核完成后,审计处汇总所有资料归档并签署合同。
第九条 合同实行双重审核机制,必经审计处归口审核 和学校法律顾问法务审核,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严格按照两级审核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完善,不得遗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不得擅自拒绝修改,须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及理由,审计处研判审定,最终是否签约以审计处审定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未完成审计处归口审核、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学校层级审批流程的合同,审计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先行签约后补流程。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归口合同履约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核查履约进度、服务质量、成果交付。对履约滞后、内容不符、逾期履约等问题,承办单位(承办人)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置
(一)证据留存:履约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承办人)第一时间整理洽谈记录、履约凭证、往来函件等全部证据,报送审计处备案;
(二)双方协商:审计处联合承办单位(承办人)与合同相对方开展友好协商,形成书面协商记录;
(三)校内上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审计处整理全部资料,上报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解决;
(四)统筹处置: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统一对接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对方达成口头承诺或私下处置;
(五)结果归档:纠纷处置完毕后,所有处置资料并入合同档案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
(一)承办单位(承办人)提交书面变更或解除申请,说明原因及具体内容;
(二)附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审计处审核;
(三)经审计处审核、学校层级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所有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严禁私自调整合同内容。
第五章 合同档案整理与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专职管理合同台账,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台账必填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金额、承办部门、承办人、约定履约时间、实际履约时间、履约情况、变更记录、办结状态。
审计处人员作为承办人时,单独设立子台账,区分归口管理与自主承办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统一保管合同正本、《宁夏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以及合同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严格执行动态统计、年度报送制度,按期向学校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报送《宁夏大学合同台账登记表》《宁夏大学合同争议信息统计表》,做到数据真实、无遗漏。
第十八条 档案分级留存与终审归档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审计处、承办单位(承办人)各自留存1份合同文本和1份《宁夏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自行归档保管;
(二)年度终了后:审计处汇总全年所有合同资料,含合同文本、招投标资料、《宁夏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履约资料、附件文件,按文书档案要求统一整理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合同起草、审核、经办、管理、归档的工作人员,合同执行期内均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于每年一月一日前对上一年度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宁夏大学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本部门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