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是以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内控评估报告,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作出评价,并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贯彻执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具体负责宁夏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前期部署、协调推进、进度跟踪和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认为必要时,按规定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
(一)对学校单位层面风险评价包括:
1、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和机制的建设是否到位;是否明确牵头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是否有效;
2、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情况和资格及履职能力;
3、财务信息的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告编报的合规和真实情况;
4、其他情况。
(二)对学校业务层面风险评价包括:
1、预算编制与执行是否合理,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收入是否合规、有据,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3、政府采购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是否按照程序执行;
4、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5、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概算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6、合同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建立监控和纠纷协调机制;
7、其他情况。
第八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提交宁夏大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及各被评价部门(单位),学校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及各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全面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被评价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外部和内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